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简 报

第 十 三 期

 
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
 
2006年9月18日
 

关于学习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的通知

    

    各支部、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对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判罪量刑作了明确的界定。是预防职务犯罪,抵制商业贿赂的法律利器。现将修正后的相关法律条文下发,请各支部、科室认真组织学习,结合自查自纠,作为职工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反省的教材,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预防职务犯罪的自身免疫力、有效抵制商业贿赂。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
   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口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报:四川省卫生厅、南充市委、南充市政府、南充市人大、南充市政协、川北医学院、省医协城市医院管委会、四川省卫生宣传新闻中心
送:南充市卫生局、文明办、创建满意单位办公室,顺庆区文明办
发:医院各科室

                                                                     (撰稿:纪委、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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