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服务

门诊病情证明书管理规范

1.病情证明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学文书,医师在签发证明时,必须持慎重态度,并对所签发的病情证明书负责。

2.门诊病情证明书,必须由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我院注册的医师根据病情需要签发(规培生、本校在读研究生、进修生和实习生所开证明需由本院医师审查签字)。

3.各科医师只能开具本专业范围的病情证明,不能签发跨科的病情证明。

4.医师开具证明前,应亲自检查病人,并以病人的相关检查结果为依据,实事求是地签发病情证明。本院职工不得带领熟人或亲朋好友找医生开人情证明,若所签发的证明发生了不良后果,则该职工与签发证明的医师负有同等的责任。

5.医师出具证明时,病情证明书上所有的项目要认真地逐项填写,字迹清楚,用词通顺合理,使用医学术语准确(不使用“避免重体力劳动”、“不宜作站立工作”、 “免上夜班”等词语),并有诊断和处理意见。

6.病休时间应从严掌握:一般疾病不超过一周;慢性病(如肝炎、结核、心肌病或类似情况)可开半个月;神经系统、骨科疾病及癌症等可酌情延长;急诊病人一般不超过叁天。病休时间一律用中文大写。

7.公伤事故、车祸或群众纠纷致伤的病情证明书,应持慎重态度,经治医师仅出具当时伤情诊断证明;如因患某种疾病(如:肝炎、肾炎、心脏病和肺结核等)长期休息后,患者要求恢复工作或学习,需有我院的有关辅助检查,结果证实疾病确已好转或康复,医生才能出具相关病情证明。

8.住院病人在住院期间一律不得出具门诊病情介绍。外地来我院就医的病人及其陪伴,医生不得出具就诊假期的证明,也不出具代病人请假的证明。

9.医生签发证明后,经门诊部审查,符合规定后方能盖章。

10.凡违反门诊病情证明书管理规定者,按《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奖惩办法》(试行)及《门诊工作绩效考核方案》(试行)相关规定处理,由此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