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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基于院内医疗机构制剂药事服务需求标准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11 来源部门:药学部 浏览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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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介绍

为进一步满足本院临床诊疗对于特色药品的实际需求,提升我院医疗机构院内制剂(以下简称“院内制剂”)的研发创新能力以及药事服务专业化水平,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院拟与具备专业资质且拥有丰富经验的药事服务机构开展院内制剂合作研发及协助生产等管理工作。现诚挚邀请符合条件的优质单位携手,共同推动我院制剂研发事业的发展,更有效地服务于临床诊疗和患者健康。

二、合作单位的工作范围

(一)负责医疗机构制剂相关研发品种的前期调研工作。

(二)负责协助跟踪管理医疗机构制剂研发全流程。

(三)负责协助管理完成医疗机构制剂生产监督工作。

(四)负责医疗机构制剂物流配送存储等工作。

三、用户需求

合作单位资质: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公司成立时间≥

五年。

(二)具有五家以上药厂合作的经验。

(三)具有有效期内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具有药品销售管理相关的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六)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七)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运营制度。

(八)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九)有配送储存相关的设施设备。

项目团队资历:

(一)参与此项目人员数≥5(须为中药学或药学相关专业至少专科学历)。

(二)从事管理质量体系工作的雇员数≥6人。

(三)至少具备一个生产和中药材辨别能力中级职称人员。

四、发送要求及节点

1.参与合作洽谈的单位,需确保提交的单位资质证明材料、项目团队成员简历及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完整、真实、有效,且全部满足本公告第三部分所列要求。

2.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需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按“单位名称+院内制剂药事服务合作申请”命名)发送至我院指定邮箱。

3.我院将组织专人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单位,我院将尽快通过电话或邮件方式联系,沟通后续合作洽谈事宜;未通过审核的单位,不再另行通知,材料不予退回。

我院秉持开放合作、互利共赢的理念,期待与各优质单位携手,共同提升院内制剂研发水平,为临床诊疗提供更有力的药品保障!

联系人及邮箱:文鑫,1615428220@qq.com

提交截止日期:2025年9月18日18:00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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