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元旦生效,一起来看医疗损害责任新变化
发布时间:2021.03.11
来源部门:法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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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民法典》已于2021.1.1元旦节生效,第七编第六章为“医疗损害责任”,这一章的前身为《侵权责任法》。现让我们一起来看下有什么新的变化。
一、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属于职务行为
一、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属于职务行为

图:(左栏为《侵权责任法》条文,右栏为民法典条文,下同)
注释: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属于职务行为,应当由其所服务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告知方式有变,“书面同意”变“明确同意”
注释: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属于职务行为,应当由其所服务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告知方式有变,“书面同意”变“明确同意”

注释:“具体说明”可以避免医疗机构采取格式化的书面告知形式,这种告知往往流于形式,容易引发医疗纠纷。医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口头、录音、录像、律师见证等多种方式,只要取得了患方的明确同意,即符合法律规定。“明确同意”是指患者或家属不仅要签字,还要明确表示对整个治疗内容的理解,实际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在,有的医生会让患者或家属亲笔书写对病情了解,同意手术方案,积极要求手术等字眼,并签名,以表示明确患者或家属知道并且同意进行治疗。
三、推定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扩大

注释:将过错推定责任的范围限定在“诊疗活动中受到的损害”增加“遗失”病历资料为扩大推定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间接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加强病历资料的管理。
四、赔偿者增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注释:增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与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增加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相适应,便于两部法律的同步实施。
五、隐私保护增加患者“个人信息”

注释:强调了医疗机构和临床医生们在对患者进行诊疗时需要重视个人隐私的保护,以后涉及到患者个人信息时需要注意把握分寸。之后,医生们如果要进行个案报道,可能需要提前征得患者的同意了。(特别注意门诊就诊、检查等秩序的维护)
六、医护安全受到更全面保护

注释:增加“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相一致,体现了对国家对医务人员的关爱,加强了对医务人员的保护。
仅供内部交流学习 法务部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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